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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7)-高管资格、从业资格
作者:seclaw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4 7:11:37 | 【字体:

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资格及从业资格

项 目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中国保监会受理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2、所在地保监局受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5、《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1、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总公司提出申请;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对其任命的分公司提出申请。 1、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2、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7、独立董事提名人对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不存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禁任情形。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3、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5、担任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2)担任保险公司其他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会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担任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4)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5)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能够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且不存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的禁任情形。 (6)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7)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保险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学历可以由大学本科放宽至大学专科。 (8)担任独立董事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9)担任独立董事的是否有《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所列的禁止任职情形。 (10)担任独立董事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 (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国保监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外资保险机构 (参照中资) (参照中资)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的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7、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3、《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1、资格审核申请表; 2、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3、拟任人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2、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有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4、过去2年内未因执业行为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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