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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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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seclaw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4 7:27:03 | 【字体:小 大】 |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1995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分别为: (1)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条件 ① 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 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③ 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规定; ④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⑤ 发起人的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⑥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5%以上; ⑦ 改组设立的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⑧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增资发行的条件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募集设立发行条件中第①②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 ②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③ 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5、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除了符合境外上市地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外,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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