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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与信托计划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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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seclaw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4 12:42:52 | 【字体:小 大】 |
来自于用益信托工作室的数据显示,2006年下半年全国所发行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占信托产品总额的40%左右。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证券投资基金同属于证券投资领域的委托理财产品,从学术而言,两者没有严格的区别,在很多国家,基金本身就可以采用信托的形式,但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而言,两种存在明显的区别:
1.适用法律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适用的法律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定,如《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适用的法律为《信托法》及其配套规定,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关于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问题通知》等;
2.监管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运行中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无需银监会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在运行中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3.资金募集要求的不同。就证券信托计划而言,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此外,据报道,为抑制投资过热,上海银监局规定信托公司在其推介的信托计划中投入占信托发行规模5%的自有资金。而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改等要求;
4.投资流动性的不同。开放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回赎和转让都没有大的限制,封闭式基金,通常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动性也较强(但转让时通常折价较高)。而对于信托计划,在信托期限届满之前,不得回赎,但可以依法转让,流动性较差。
当然,两者也有共同之处,如果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两者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两者都不可约定保底收益。但值得注意的是,信托计划往往会通过担保、保证或者次级受益人的方式保证信托投资人的资金不受损失。
转载:中国并购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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