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今天是:
网站首页最新资讯证券期货银行保险信托公司法律服务法律法规文书案例本站律师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载入中…
相关文章
ETF基金与传统开放式基金
买卖开放式基金有哪些税…
选择开放式基金6大标准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方法
开放式基金的常见问题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赎回
开放式基金与其他投资产…
开放式基金的优点与风险
开放式基金的分类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
最新推荐最新热门
专题栏目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证券律师网 >> 证券期货 >> 基 金 >> 基金基础知识 >> 文章正文
高级搜索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核准
作者:seclaw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4 12:43:21 | 【字体: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封闭式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核准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6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报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扩募或延期的意见
  (4)基金管理人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5)基金托管人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6)基金运作业绩情况的说明
  (7)基金扩募的招募说明书草案或者延期的公告草案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