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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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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seclaw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4 12:43:21 | 【字体:小 大】 |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封闭式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核准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6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报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扩募或延期的意见 (4)基金管理人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5)基金托管人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 (6)基金运作业绩情况的说明 (7)基金扩募的招募说明书草案或者延期的公告草案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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